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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徹落實“三項機制” 助推保障“追趕超越”——專家學者談落實省委“三項機制”
      時間:2017-04-10 10:05:36
      來源:陜西傳媒網
      供稿:

              編者按:

              省委出臺《陜西省黨政干部鼓勵激勵辦法(試行)》《陜西省黨政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陜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以來,因為注重以實績選拔干部,激發了全省干部干事創業的內生動力,形成了你追我趕、比學趕超的濃厚氛圍。與此同時,那些敢啃“硬骨頭”、敢蹚“地雷陣”的勇于擔當者得到保護,一些履職不力、工作平庸的太平官則遭遇罷免。“三項機制”讓干部隊伍作風煥然一新,起到了凝心聚力、推動工作的作用。為了促進全省干部群眾進一步貫徹落實“三項機制”,助推和保障“追趕超越”,本報再度約請專家學者,就“三項機制”的核心要義進行深度闡釋和解讀,供讀者學習參考。

      政治性與制度化法治化的有機統一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院長、教授  王周戶 

              理解和實施“三項機制”,應當把握好其中的政治性與制度化、法治化的有機統一關系。
       
              一、黨管干部是“三項機制”的政治基礎 

              黨管干部是中國共產黨的一項重要組織原則,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一個重要保證,是黨和國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則。對于執政黨而言,要實現對整個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有效組織和管理,就要有充足的人力資源作為保障。而人力資源保障,就是干部隊伍建設。黨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級黨委堅持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并對各級、各類干部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其實質是要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力。實行對干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正是黨在干部工作方面的方針和政策的重要體現。
       
              在這里,之所以強調黨管干部原則是“三項機制”的政治基礎,意在明確“三項機制”的推行和實施既是黨管干部原則的具體反映,也是執政黨在干部人才隊伍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的直接體現,因而,它不只適用于具備黨員身份的干部,還適用于一切黨外和非黨身份的、承擔和從事國家和社會組織管理的干部。對“三項機制”的理解把握及貫徹實施,應當以黨管干部原則和黨在干部工作上的方針、政策精神為基礎和指引,避免以簡單甚至膚淺的認識和態度來對待。
       
              二、制度化建設使“三項機制”有了嚴格的規范依據和嚴密的邏輯體系 

              制度是指在某個范圍或領域內人們需要共同遵守的規則體系,具有規范性、體系性和共同遵守的普遍性。“三項機制”反映了組織部門在干部工作上的認識進步和理念創新,也是有關干部工作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和方向性指引。解決好思想認識的統一和觀念的轉變,是推行好“三項機制”的重要前提。而當其變成普遍的一個遵循時,才能體現制度的剛性所在,并保證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同時,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鼓勵激勵干部勇于擔當、奮發有為,充分激發各級各類干部謀發展、促發展的新動能、新活力,切實解決干部隊伍存在的不想為、不會為和不敢為問題,為全省譜寫“追趕超越”新篇章提供更加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項機制”以制度化的推進和保障,既保證了每項機制自身的嚴密,也保證了“三項機制”之間在整體目標和價值取向上的嚴密,使其具有了共同性、普遍性的制度保障。
       
              三、實現法治化對“三項機制”制度的指導 

              按照嚴格意義來理解,“三項機制”是黨的組織機構而非國家機關制定,因而似乎不具有國家法律制度意義,也就無需涉及法治化問題。然而,首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包括了“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講,黨內法規體系及其相關制度規定,應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組成部分進行建設。其次,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領導國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然要求黨按照法治化的精神及其思路,指導黨內法規及其相關制度規定的制定和實施。 

              就“三項機制”的法治化指導而言,可以考慮以下三點:其一,用法治思維方式和法治方法指導相關規定規范的理解和適用。比如按照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和對應結果的邏輯結構,前者是指具備了相關條款規定的事實條件或者情形,后者是指所對應的結果。應當指出,這里的結果是廣義的,既包括否定的評價及其結果處理,也包括肯定的評價及其結果處理,不能狹隘地只理解為否定后果,更不能只理解為責任,這也就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了常態化適用的制度支持。其二,借鑒法律上的過錯責任來指導容錯改錯。法律上懲罰人的基本法理基礎是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明知故犯)和過失(應當盡到注意而未盡到)。一個人如果主觀上無“過錯”,即使客觀上有危害結果,也免除其“違法性”,而不認為構成違法。其三,有“過錯”情形下的免責和減輕責任。這是指,雖然因為某種“過錯”構成了“違法”,但如具備制度規定的某些特定因素和條件,也可以免除其責任,或減輕其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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