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陜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扎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努力營造銳意改革、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充分調動全省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容錯糾錯是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 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把紀律挺在前面,依紀依法,堅守底線;
(二)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三)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四)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持干事創業,勇于擔當,激發活力。
第四條 容錯糾錯應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堅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
第五條 建立合理容錯機制。把支持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調動和保護干部積極性的關系,歷史辯證地分析干事創業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和性質后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容錯:
(一)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二)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推動重大項目和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五)在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因著眼于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七)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于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十)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第七條 容錯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或個人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申請。
(二)調查核實。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形成調查報告。對于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給予解釋答復。
(三)認定反饋。核實結束后,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作出容錯認定結論并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于免責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對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責或減責:
(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受影響;
(二)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資格不受影響;
(四)個人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結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響。
第九條 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
(二)查找原因、糾正錯誤。采取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運用好“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絕大多數有問題的干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體現政策,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存僥幸、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審查處理。
第十條 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以通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核查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第十一條 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工作部門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支持干部放手大膽工作。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職責,嚴格執紀監督,把握政策界限,通過合理容錯、及時糾錯、澄清保護,消除干部思想顧慮,鼓勵干部積極作為。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干部要及時予以容錯,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四)各級宣傳部門應當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大力宣傳支持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第十二條 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黨政干部容錯糾錯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